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胜。委托代理人朱彦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忠良,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香。委托代理人袁有超,山东顺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锋,山东顺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云桥,经理。原审被告张淑芹。
上诉人徐胜、上诉人李玉香因与原审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12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立杰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
代理
审判员阚红艳、
代理
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1242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2350元,退还上诉人徐胜5379元,退还上诉人李玉香6971元。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阚红艳
代理
审判员 何宜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若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