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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执268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凤民、何衍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李凤民,何衍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联系电话718****。

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李凤民,女,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四合村76号,联系电话159××××5367。被执行人;何衍朝,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四合村76号,联系电话134××××4564。本院在执行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李凤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91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