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19号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爱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胜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