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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519号

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汽车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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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519号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爱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胜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