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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保70号

王书功与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功,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保70号

原告:王书功,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

被告:宋兵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村人,现住深州市。

被告: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兵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功与被告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李亚东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秉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