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保70号
原告:王书功,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
被告:宋兵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村人,现住深州市。
被告: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兵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功与被告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兵四、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李亚东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秉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