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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520号

杨传银与沈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传银,沈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520号原告杨传银,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董习军,上海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振伟,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杨传银与被告沈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银的委托代理人董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振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传银诉称,原告的妹夫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8日起,被告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00元,借期均为一个月。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分别以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沈振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先后八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2014年2月8日借款130,000元,还款日期为当日;2014年3月1日借款2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4年3月5日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5日;2014年3月14日借款1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4日;2014年4月10日借款12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2014年4月26日借款8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6日借款1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15日借款15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在借据及收条上签字,确认借款总额为75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帐513,000元,其余款项原告表示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银行对帐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银行对帐单等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借据载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约定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传银借款750,000元;

二、被告沈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传银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8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4日起、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6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起,分别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5元,由被告沈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宇军

审 判 员  濮 兰

人民陪审员  王雅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