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374号原告王友红。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毅。被告汪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红诉被告周毅、汪艳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红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毅、汪艳兰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案外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毅、汪艳兰银行存款31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周毅、汪艳兰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案外人湖南威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605号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杰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