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5621-3。被执行人海盐品洁餐具消费服务部。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官堂集镇乌木桥北首,组织机构代码:L2156579-1。经营者王卫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与海盐品洁餐具消费服务部、王卫华环保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品洁餐具消费服务部及经营者王卫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6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