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832号
原告:李彬。
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海。
被告:万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陈建海、万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鹤 来自:
李彬与陈建海、万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832号
原告:李彬。
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海。
被告:万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陈建海、万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