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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832号

李彬与陈建海、万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彬,陈建海,万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832号

原告:李彬。

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海。

被告:万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陈建海、万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