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3345号原告马自和,男,1943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光明,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王风云,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
原告马自和与被告马光明、王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自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自和撤回对被告马光明、王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自和负担。
审 判 员 袁新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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