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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342号

王文斌与师建新、朱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斌,师建新,朱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42号原告王文斌。被告师建新。被告朱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斌诉被告师建新、朱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斌撤回对师建新、朱树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文斌承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