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42号原告王文斌。被告师建新。被告朱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斌诉被告师建新、朱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斌撤回对师建新、朱树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文斌承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