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恩平,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恩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11时许,在天津市××××大街菜市场内,被告人刘恩平趁被害人于××不备之机,将于××放在自行车前车筐内布袋中的钱包盗走,公安巡逻民警对刘恩平进行盘查时,从其身上发现被盗钱包及大号镊子一把,遂将其抓获归案。涉案被盗钱包已发还被害人,镊子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身份证��,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于××陈述,被告人刘恩平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物品,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恩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越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