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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661号

陈朗朗与陈维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朗朗,陈维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1661号

原告:陈朗朗,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维赛,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陈朗朗与被告陈维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松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朗朗的委托代理人刘良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维赛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晚8时许,泗县黑塔镇陈圩村双宅庄村民孙艳艳和弟媳陈朗朗一起到陈维赛家要钱,两人与陈维赛的姐姐陈支元发生争吵,陈维赛对陈朗朗实施殴打,造成陈朗朗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陈朗朗受伤后在泗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支出检查费325.25元;在泗县卫生院住院治疗三天,支出医疗费246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陈维赛殴打陈朗朗致陈朗朗受伤,陈维赛应负本案主要过错责任。陈朗朗没有冷静克制,与陈维赛姐姐陈支元发生争吵也是引发打架的一方面因素。结合本案事实,以陈维赛承担80%的过错责任,陈朗朗承担20%的过错责任为宜。依据陈朗朗诉讼请求范围及安徽省统计公报公布的相关数据,陈朗朗的各项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571.25元(325.25元+246元),二、住院期间营养费60元,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元,四、住院期间护理费306元,五、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55.48元(2015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85.16元/天×住院3天),合计1252.73元。陈维赛应赔偿陈朗朗1002.18元(1252.73元×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维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朗朗100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陈维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石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