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仲兵兵,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系淘宝商铺“翰林小铺001”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仲兵兵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仲兵兵的房屋、土地、银行帐户、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于2016年5月23日书面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仲兵兵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仲兵兵的房屋、土地、银行帐户、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仲兵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良军执行员 严广亮执行员 陈志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