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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183号

刘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183号罪犯刘莉,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02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4月23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莉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