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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436号

丛佩臣与吉林市伟兴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佩臣,吉林市伟兴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丛佩臣,男,194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被执行人吉林市伟兴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法定代表人韩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丛佩臣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伟兴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昌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 锐

审 判 员  苏向彬

代理

审判员  姜云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