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18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康学敏。被执行人漆文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临原巷***号,身份证号码:1528011965********。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兴隆建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康学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学敏、漆文华、巴彦淖尔市兴隆建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学敏、漆文华、巴彦淖尔市兴隆建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学敏、漆文华、巴彦淖尔市兴隆建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