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邱跃祁,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金洞镇人岭街。被执行人唐鹏,男,汉族,工人,住祁阳县金洞镇人岭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祁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标的款9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120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石国强
审 判 员 王德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