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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680号

邱跃祁诉唐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跃祁,唐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邱跃祁,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金洞镇人岭街。被执行人唐鹏,男,汉族,工人,住祁阳县金洞镇人岭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祁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标的款9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120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石国强

审 判 员  王德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