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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民终424号

梁戊辉与梁华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戊辉,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上诉人梁戊辉因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321民初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后,上诉人梁戊辉以已与被诉人梁华长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戊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戊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连喜

代理

审判员  尹燕红

代理

审判员  尹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