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许大连,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潘新娟,女,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许大连诉被告潘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大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新娟支付欠款人民币324,4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已抵押给银行,并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本案暂时无法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538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