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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808号

夏洪建与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耀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洪建,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808号原告夏洪建。被告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楼616室。法定代表人胡耀方。被告胡耀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建与被告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耀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夏洪建未预交公告费,经本院催缴之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夏洪建负担。

审 判 长  陈善珊

代理

审判员  邰冬梅

人民陪审员  方鸿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嵇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