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808号原告夏洪建。被告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楼616室。法定代表人胡耀方。被告胡耀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建与被告淮安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耀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夏洪建未预交公告费,经本院催缴之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夏洪建负担。
审 判 长 陈善珊
代理
审判员 邰冬梅
人民陪审员 方鸿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嵇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