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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财保47号

惠山区玉祁鑫君织袜加工场与无锡荣昌袜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惠山区玉祁鑫君织袜加工场,无锡荣昌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财保47号申请人惠山区玉祁鑫君织袜加工场,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被申请人无锡荣昌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工业园西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山区玉祁鑫君织袜加工场诉被申请人无锡荣昌袜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惠山区玉祁鑫君织袜加工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荣昌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荣昌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