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449号
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么荣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志云,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1651222A。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