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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161号

黄莲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莲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莲英,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莲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莲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黄莲英在其租住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北路某房从事猛犸象牙制品及木制品加工工作。2017年1月10日20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肥八”(未归案)将一塑料袋象牙制品交给黄莲英让其加工,并约定加工完后给付加工费。黄莲英将塑料袋拿回租住处后将其中的现代象牙制品与猛犸象牙制品分开,并开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打磨抛光机、砂纸、圆形毛刷、牙刷等工具对现代象牙制品进行抛光打磨等加工处理。次日11时许,黄莲英在房内加工象牙制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该房内查获红米牌手机一部、账本四本、记录账目纸张五张、打磨抛光工具一批(包括打磨抛光机一台、圆形毛刷三个、牙刷二个、剪刀二把、螺丝刀一把、钳子一个、砂纸三张)、象牙制品四十三件(经鉴定,其中有二十六件属猛犸象牙制品,已发还)。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象牙制品中有十七件(总重量为0.830千克)属于哺乳纲(MAMMALIA)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现代象象牙制品,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的物种。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十七件现代象象牙制品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4583.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莲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霍某1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鉴定清单,发还清单、黄梅英身份证复印件,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人霍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莲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动物案值估算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莲英以营利为目的,对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的物种)象牙制品进行加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莲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莲英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红米牌手机一部,并非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账本四本、记录账目纸张五张,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莲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磨抛光机一台、圆形毛刷三个、牙刷二个、剪刀二把、螺丝刀一把、钳子一个、砂纸三张,及现代象象牙制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邝占雄

代理

审判员  周宗丽

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源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