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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277号

朱新红、刘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新红,刘浩,张执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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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朱新红,女,1984年6月4日出。被执行人刘浩,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第三人张执强,男,汉族,1982年10月生。本院在执行朱新红申请刘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浩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第三人张执强与被执行人刘浩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执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朱新红承担(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张执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及利息。

三、到期未履行的,��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