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朱新红,女,1984年6月4日出。被执行人刘浩,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第三人张执强,男,汉族,1982年10月生。本院在执行朱新红申请刘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浩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第三人张执强与被执行人刘浩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执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朱新红承担(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张执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及利息。
三、到期未履行的,��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