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76号
原告:季洪平。
被告:王丹。
原告季洪平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洪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洪平提出的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季洪平。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路 来自
原告季洪平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76号
原告:季洪平。
被告:王丹。
原告季洪平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洪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洪平提出的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季洪平。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