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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76号

原告季洪平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洪平,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76号

原告:季洪平。

被告:王丹。

原告季洪平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洪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洪平提出的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洪平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季洪平。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