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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378号

刘安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05年1月2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9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9年8月11日。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B×××××轿车沿平度市旧店镇山里石家村与北大流河村的村村通水泥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北大流河村村南大棚丁字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推手推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其丈夫马振德告知自己驾车肇事的情况,马振德让其拨打120电话先救人,而由自己替其报警。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后,在得知其丈夫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又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0元,已付清。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后,在得知他人拨打110电话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态度等量刑因素,考虑到该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小蕾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