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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190号

秦同国与张文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秦同国,张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90号原告秦同国,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高柳镇商业西街,身份证号码:370721196901281470。被告张文学,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小高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807212255。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同国诉被告张文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秦同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