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90号原告秦同国,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高柳镇商业西街,身份证号码:370721196901281470。被告张文学,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小高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807212255。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同国诉被告张文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秦同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