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331号

王铁敏与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铁敏,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31号原告王铁敏,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被告韦华,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铁敏诉被告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韦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铁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文学

审判员  张卫平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康有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