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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507-1号

铁岭某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铁岭某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507-1号申请执行人铁岭某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某,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铁岭某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