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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财保12号

张花与贾关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花,贾关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12号之一申请人张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3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贾关锁,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张花与被申请人贾关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申请人张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关锁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张建国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张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号肇事车辆;

二、依法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张建国名下的×××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慧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