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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547号

赵青与李德森、蔡婷婷、张申龙、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青,李德森,蔡婷婷,张申龙,刘云龙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547号原告赵青,女,汉族。被告李德森,男,汉族。被告蔡婷婷,女,汉族。被告张申龙,男,汉族。被告刘云龙,男,汉族。

原告赵青与被告李德森、蔡婷婷、张申龙、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赵青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香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