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547号原告赵青,女,汉族。被告李德森,男,汉族。被告蔡婷婷,女,汉族。被告张申龙,男,汉族。被告刘云龙,男,汉族。
原告赵青与被告李德森、蔡婷婷、张申龙、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赵青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香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