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华,女,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陶格陶,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吴桂华申请执行陶格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陶格陶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陶格陶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