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93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
原告任玲玲诉被告姜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93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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