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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931号

原告任玲玲诉被告姜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93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