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监3号原审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苑20号三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孟占云。原审原告郭某与原审被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张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淑君
审 判 员 焦 青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