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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监3号

郭某与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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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监3号原审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苑20号三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孟占云。原审原告郭某与原审被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张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淑君

审 判 员  焦 青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