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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34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34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对原告石振江与被告时宏伟、李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纠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五行“刘凤玲”应为“李凤玲”,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

代理

审判员  张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