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34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对原告石振江与被告时宏伟、李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纠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五行“刘凤玲”应为“李凤玲”,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
代理
审判员 张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34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对原告石振江与被告时宏伟、李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纠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五行“刘凤玲”应为“李凤玲”,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
代理
审判员 张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