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新2222民督7号申请人李爱萍,女,汉族,1984年7月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现暂住巴里坤县。被申请人后普俊,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现暂住巴里坤县。被申请人石成财,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现暂住巴里坤县。申请人李爱萍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在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四组盛泉制砖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款34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后普俊、石成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爱萍工资3480元。本案申请费16.67元免交。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培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