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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115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魏县沙口集乡集东村人。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克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皇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