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魏县沙口集乡集东村人。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克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皇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