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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1号

滁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紫薇北路1045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4152-7。

法定代表人:林木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3387-8。

法定代表人:徐礼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6000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