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回车页岩砖厂。被执行人董晓阳。回车页岩砖厂与董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5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晓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回车页岩砖厂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董晓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回车页岩砖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晓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回车页岩砖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