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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82号

张云瑞与李帅、张浩、欧佳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瑞,李帅,张浩,欧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瑞,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定代理人王海霞,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李帅,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定代理人李长奇,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张浩,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定代理人张延龙,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欧佳成,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法定代理人徐辉,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瑞与被执行人李帅、张浩、欧佳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63元。被执行人李帅、张浩、欧佳成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威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