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835号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博花苑小高层303、304室。法定代表人侯广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可扬,该公司项目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万荣,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