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49号
原告:余某,1992年3月8日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孙某,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余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金贵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