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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849号

余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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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49号

原告:余某,1992年3月8日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孙某,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余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金贵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