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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751号

梁霞与周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霞,周明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1民初751号

原告:梁霞,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春雪,女,汉族,1944年1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新生,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明章,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霞诉被告周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君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雪、赵新生、被告周明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梁霞起诉称:2009年被告生病无人照料,因其系原告亲舅舅,便前后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生活费数万元,并向其数次借款几万元。被告口头承诺将其房子给原告,因各种因素未成,后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11月23日偿还1万元,余款8万元未归还。现被告房屋已被征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明章偿还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被告周明章辩称:对于原告诉请主张的欠款8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如果被告欠了原告医疗费,希望原告拿出相关票据及相关的住院期间的材料,如果没有,希望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周明章向原告梁霞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因为我在2009年生病借侄女梁霞40000元,如果房子征收前先还40000元,房子征收后再给伍万元(50000元)。”2013年11月23日被告周明章付给原告梁霞现金10000元。现被告周明章房屋已经被征收,欠原告80000元未付,故原告梁霞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属实,且有原告梁霞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周明章欠原告梁霞多少元?2、是否应当向原告梁霞偿还?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周明章向原告梁霞出具书面欠条,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梁霞支付欠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梁霞与被告周明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梁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周明章辩称不欠原告8万元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明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梁霞支付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邮寄费7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周明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