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959号原告朱恪俭,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三圣口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023198401211214委托代理人孙永,永清县顺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敬太,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新北街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825196507021230被告贾铁兵,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赵场一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023197108011219委托代理人吕成山,廊坊市安次区鑫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恪俭诉被告许敬太、贾铁兵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恪俭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恪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朱恪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全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