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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959号

朱恪俭与许敬太、贾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恪俭,许敬太,贾铁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959号原告朱恪俭,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三圣口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023198401211214委托代理人孙永,永清县顺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敬太,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新北街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825196507021230被告贾铁兵,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赵场一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023197108011219委托代理人吕成山,廊坊市安次区鑫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恪俭诉被告许敬太、贾铁兵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恪俭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恪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朱恪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全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