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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201号之一

杨某、张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团有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杨某、张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渭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6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周陵办事处财政所将被执行人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存款26493元协助执行到我院账户,现该款项已协助执行到我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渭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