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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883号

吴松翠与高炳炎、吕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松翠,高炳炎,吕柱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83号原告吴松翠,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高炳炎,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柱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翠与被告高炳炎、吕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柱春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结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吕柱春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柱春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邴雷兴

审 判 员  林兆远

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