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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终649号

耿春鸣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春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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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649号抗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春鸣,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山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捕前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和谐小区2-5-30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惠芳、崔惠惠,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春鸣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迎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春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审被告人耿春鸣不服,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春鸣犯诈骗罪,原判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智维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觐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