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43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宇(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康楠(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汇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6号3幢。
法定代表人:沈水良。
被告:杭州瑞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横街村。
法定代表人:沈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瑞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0.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人民陪审员 曹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