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黄俊才。
被执行人:唐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俊才申请执行唐建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需等待提取被执行人的煤矿关闭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