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89-1号申请执行人樊新娟。被执行人王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琳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