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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89-1号

樊新娟与王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新娟,王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89-1号申请执行人樊新娟。被执行人王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琳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自